事件经过
年12月26日,患者张某某(已故,出生于年XX月XX日)因上腹医院诊疗,经心电图、腹部B超、胸片检查诊断,张某某患有胆囊结石伴有急性胆囊炎、窦性心动过缓,遂于当日入院治疗。入院后被安排第二天进行手术治疗,因张某某窦性心动过缓,于12月27日上午8时30分行临时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术,12月27日上午10时55分进入手术室麻醉后由手术医师为其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手术于12时30分结束,12时40分出室。年12月29日上午11时55分许,张某某在上卫生间时发生晕厥,自述眩晕明显,继而出现呼吸困难,主治医师遂请其他科室医师在病房内协助查看,张某某于12时24分出现意识模糊、心率减慢、呼吸减慢、血压降低等现象,医师给予注射药物等抢救措施,12时29分出现自主心跳停止、继而停止呼吸,医生继续给予抢救性用药、胸外按压、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措施后自主心跳恢复。医护人员继续采取抢救措施,13时28分,张某某再次出现心跳停止,经持续近1小时抢救后自主心跳不能回复,宣布临床死亡,死亡时间为年12月29日14时24分。张某某家属共花费医疗费.81元,出院结算后实际支付.51元。事发时,医院心电图室医务人员齐某某、卢某某等人无专业资质,为张某某做心电图后报告单均为二人代替有专业资质人员齐某签名,而齐某已于年6月份调往感染科工作并不在现场。另外,医院病案中存在手术风险告知不全等情形。医院违反诊疗规范,术前检查不周,术中措施不当,手术时间过长,术后监护不到位,病情恶化时未采取有效抢救措施,导致病人身亡。故提起诉讼,医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观点
患方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不符合实际情况。患者张某某诊断明确,从各个仪器检查都符合病情。手术时间患者所提及的是入室时间和出室时间,手术时间在病历上有明确记载,病人苏醒后发现病人心电图不正常,病程记录和医嘱并没有注射药物,病人所有的现象正常后才解除了心脏起搏器,病人的死亡原因是病人心梗,出现心梗后不建议到抢救室进行抢救,应立即在病床上进行抢救,争取抢救时间,抢救时使用溶栓的药物对病人进行心肌梗塞的处理。医院医护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院不承担对患方的赔偿责任。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本案中,医院医务人员在对病人张某某(已故)进行治疗时,《心脏电生理介入诊疗知情同意书》中未能全面向病人及家属告知手术潜在风险;医院心电图室医务人员均不具备专业资格,在对病人张某某进行心电图检查时,无专业资质人员对心电图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在病人发生严重病情进行抢救时,医院的辅助检查措施也仅仅为无专业资质人员作出的心电图报告,措施单一不全面。基于以上原因,张某某的死亡原因虽有自身疾病原因,但医院在对张某某治疗过程中也存在过错,因而造成患者张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医院应适当承担张某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的50%责任。我们观点
本案件中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因为超出鉴定能力而拒绝了鉴定,所以本案中对患者维权很不利。之前我们讲过很多次,如果被司法鉴定机构拒绝后大部分情况会败诉。也有患者一直纠结于病历,导致无法在鉴定病历上达成一致,最终导致无法鉴定而败诉。医院的过错太过于明显,尤其存在严重过错-无证行医,没有专业资质却在进行心电图检查报告,这种做法对于延误患者的治疗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在这个时候患者的时间是尤其宝贵的,必须争分夺秒,任何时间浪费都会导致患者因延误治疗而带来的严重后果,法院最后判决的责任比例有点低。本案例由“医锤定因”团队原创整理,仅供参考交流,不经许可,不许转载及盗用,否则追究法律责任。(长按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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