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多多仅凭一己之力,成功在年开年就霸占各大版块头条,令人发指的消息一个接一个爆出,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年12月29日,“拼多多”旗下“多多买菜”22岁员工加班到凌晨1点,结果下班路上猝死。
员工下班途中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法条tips: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种情形。其中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包括: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聚焦拼多多“多多买菜”员工猝死事件,虽然女员工猝死可能系长期加班所致,但死亡事件发生在下班途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既不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任一情形,亦不构成视同工伤的任一情形,因此可能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不是工伤就可以不赔偿了吗?
我们联系最近判决的一例类似案例,一起来一探究竟吧。
()粤01民终号-广州恒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恒驰公司)、广东拓奇电力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汕尾红海湾分公司(拓奇汕尾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死者黄某与恒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恒驰公司将黄某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拓奇汕尾分公司工作,住在公司租赁的宿舍里。年6月2日7时许,黄某的室友发现黄某手脚冰凉,已经死亡,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年8月9日作出鉴定意见,认为黄某符合致右室心律失常性心肌病而猝死。年5月29日,黄某近亲属以恒驰公司为用人单位向天河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相关机构不予认定为工伤。
后黄某近亲属将用人单位恒驰公司及用工单位拓奇汕尾分公司一纸诉状以侵犯生命权为案由告至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中,黄某近亲属提交黄某的加班统计表、医院体检报告、年10月至年7月工资明细表,鉴定意见等证据,拟证明恒驰公司在年10月份安排黄某体检时,其身体状况已经初步表现有病症(窦性心动过缓伴心率不齐),且该体检由拓奇汕尾分公司安排并保管体检报告,但拓奇汕尾分公司未注意到黄某的身体安全状况,一直安排超时加班的事实,并致使黄某最终于年6月1日加班后过劳猝死。
法院认为:
死者猝死前一日加班超出法律规定的1小时,公司严重忽视对其身体健康的保护,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在过错。再根据体检报告显示黄某为窦性心动过缓伴心率不齐,并建议到心内科进一步诊治。之后公司未注意到黄某的身体安全状况,一直存在安排黄某超时加班,公司严重忽视对黄某身体健康的保护,侵犯了黄某冲的休息权和健康权。
至于公司上述侵权行为与黄某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工作压力大以及不健康的作息时间均有损身体健康,这是一般人均知晓的生活和医学常识,法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及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公司对黄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不能排除公司安排死者超时加班的侵权行为与其猝死之间因果关系,但引发猝死的原因具有多因一果和一定的偶发性,法院判决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46万余元。
加班几乎是每个职场人都有的经历,但造成猝死这样严重的后果是极个别的特例,当不幸发生员工加班猝死后,死者近亲属该如何争取赔偿呢?
首先,要固定证据,要做尸检,如果尸检可以证明死亡原因跟工作加班是有关系的,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去做工伤认定。
第二,要固定上班加班的证据,比如考勤记录、排班表。
第三,收集间接证据,比如同事的证明、身体健康检查报告等等。
这里也友情提醒用人单位们,建议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定期体检,对身体状况出现异常的员工应当及时提出就诊建议,以免发生意外。
END作者何君颖
责编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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