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出业务流程
用工单位解除合同后,参保人员个人凭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或医保IC卡)至亭林路号社会转移窗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参保(合)凭证”,同时结算医保个人账户金额;
参保人员携带“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和“参保(合)凭证”交予转入地社保机构。
(二)转入业务流程
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在用工单位录用后,将转出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参保(合)凭证”交予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转移创窗口。
转移窗口在确认“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和“参保(合)凭证”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联系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邮寄至转出地社保机构.
转移窗口在收到转出地社会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转移信息表”,“医疗保险变更信息表”和确认资金到帐的情况下完成转入业务的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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